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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童軍會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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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嘉義市童軍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為非政治性、非營利性之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以發展本地區青少年潛在能力,養成良好習慣,使其人格高尚、常識豐富、體魄健全、智、仁、勇兼備之國民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嘉義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二、根據中華民國童軍之規定執行有關推展童軍運動及辦理童軍教育

活動事宜。

第七條    有關『中華民國童軍諾言、規律、銘言』、『童軍團與服務員』、『童軍訓練』悉依中華民國童軍總章之規定辦理。

    第 二 章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會員。

一、向本會完成辦理註冊登記手續之團務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之

代表。

     二、設籍本市、年滿廿歲,熱心贊助童子軍運動及從事社會服務著有

聲望之人士,經本會遴薦小組推薦,但其人數不得超過第一項會

三分之一

     三、設籍本市持有中華民國童軍國家訓練營或中華民國童軍總會國家

研習營之各級童軍木章訓練結業證書者。其人數不得超過第一項

項會員的2倍。

第八條   -1榮譽會員:入籍本會且年滿70歲以上,經理監事會議同意聘任。

             榮譽會員會費由本會繳交,無團籍隸屬者,由本會協助辦理服務

             員登記。

第八條   -2為發揮童軍敬老尊賢之美德,禮遇年滿80歲之本會榮譽會員

如受邀出席本會大型活動時,由本會派員協助接送事宜以維護安

全。

第九條     會員之義務規定如下:

一、辦理三項(團務委員會、服務員、團員)登記。

     二、繳納入會費、常年會費。

     三、履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案。

     四、協助所屬地區童子軍運動之推展。

第十條     會員之權利規定如下: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選舉、被選舉、罷免、提案、討論、表決。

三、有被選舉為上一級理事或代表之權利。

第十一條 團體會員以代表一個團務委員為限。

第十二條 凡未履行三項登記、繳納會費會員視同放棄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違反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

     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

         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者。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五條  會員出會,已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

     

第 三 章 組 織 及 職 員

第十六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開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依照人團法及中華民國童軍總章之規定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務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及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並置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九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得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第廿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二條 監事會得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並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廿三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廿四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五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六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至四人、專職主任幹事一人,以下得

         設行政、組訓、輔導、活動、會計等各組置幹事1人,以上會務人員

         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

         同。

第廿七條 本會得經理事會通過後,聘請名譽理事長(會長)一人、顧問

      若干人,並設立「單項委員會」及東、西區分會,各委員會主任委

         員及各分會會長、副分會長及委員若干名由理事長聘任後組織之,以

         協助本會推廣各項業務,發展各類童軍組織及訓練其聘期與理監事

         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第廿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

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第廿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任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

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

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前項會議報請主管機關

派員列席。

第卅一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

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卅二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召開聯

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

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

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三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會

議者視同辭職。

第卅四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

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 五 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卅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佰元整。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三、三項登記費(依總會規定之百分比)

     四、事業收入。

     五、會員及社會人士捐款。

     六、童軍總會等補助收入。

     七、政府補助收入。

     八、委任收益。

第卅六條 本會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七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二個月內,經監事        

     會同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

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

監事會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卅八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

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第卅九條 中華民國童軍之稱謂及制服、徽章、旗幟等只限於中華民國童軍人員

使用之。

第四十條 中華民國童軍對個人宗教信仰均予尊重。

第四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及總會、省會之規定辦理。

第四二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webadmin/kindeditor/attached/file/20200602/202006021433043043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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