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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總會表揚績優童軍團實施細則 2017-12-06
 
 

中華民國童軍總會表揚績優童軍團實施細則

中華民國1061123日第25屆輔導委員會第2次會議修正通過

一、 依據:中華民國童軍總會輔導制度實施辦法訂定本實施細則。

二、 宗旨:爲培養青少年崇尚榮譽與團隊合作精神,表彰對於辦理團務工作、訓練、活動等項,表現優異之童軍團,俾資激勵童軍運動更形蓬勃發展。

三、 作業流程

(ㄧ)成團三年得申請或推薦參加評審。請各團參酌本細則中之績優童軍團評量表(件一)中自評部分事先自行評量團務績效

1.  團行政評量

2.  舉辦暨參與各項訓練、活動

3.  參與社區活動、服務

4.  服務員培訓

有關上列諸項,平時須有詳實紀錄,並在縣(市)「區輔導」訪問之前,依童軍團評量表分項備妥相關資料,提供訪問人員參閱。於每年1210日以前將書面資料,或視訊軟體介紹執行成果逕送童軍會審查。

(二)各直轄市暨縣、市童軍會作業程序:

1.  各直轄市暨縣(市)「區輔導」訪問童軍團後,對於辦理團務工作、訓練、活動、服務等,表現績優之童軍團,填寫訪問「績優童軍團評量表」(如:附件一)複評部分。

2.  將「區輔導」提供之「評量績優童軍團區輔導訪問紀錄摘要表」(如:附件二)

彙整後,提輔導委員會討論、審議,並得通知各績優童軍團派代表到場說明,擇優報請各直轄市暨縣(市)童軍會予以表揚。

3.  各直轄市暨縣(市)童軍會,請於當年1225日前就轄區內按童軍團數比例之二十分之ㄧ為原則,惟童軍總人數每滿2000人得增列一團,填妥「童軍會表揚績優童軍團推薦表」(如:附件三)。逕寄總會輔導委員會,參加全國績優童軍團評審。

4.  各直轄市暨縣(市)童軍會,得訂定表揚績優童軍團實施要點。

四、 分區複審會議:

(一) 分區複審委員由總會輔導委員會提名經理事長核定後聘任之。

(二) 以縣(市)為單位,台灣省童軍會應派員參加分區進行審閱各縣(市)推薦之績優童軍團資料。

(三) 複審委員應詳細審閱各直轄市暨縣(市)資料後,逕交召集人彙整。

(四) 分區召集人於翌年16日前將各直轄市暨縣(市)績優童軍團推薦表彙整後送總會。

五、表揚方式:績優童軍團經總會輔導委員會審議,簽請理事長核定後,給予獎狀、績優童軍團榮譽旗、榮譽獎帶等,以資表揚。

六、本實施細則經總會理事長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附件:評量表/webadmin/kindeditor/attached/file/20171206/2017120615041110111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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